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涵江区进一步规范征迁项目价格评估和结果复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江区进一步规范征迁项目价格评估和结果复核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全区项目征迁评估工作,加强征迁项目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和评估结果复核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财政性资金参与运作的征迁评估项目。
二、工作原则
征迁项目评估机构选择和评估结果复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取、动态管理”原则。
三、评估机构选取
各项目征迁实施单位或项目指挥部在选择征迁项目价格评估中介机构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以下的项目,可根据评估中介机构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业绩、企业信誉等情况,比对筛选、综合评价后择优选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次性报价)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简易招标方式选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取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评估机构;
(二)全省范围内需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莆田市范围内需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资质等级;
(三)具有法定要求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近三年内有承接征迁项目相关价格评估工作业绩,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五)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四、评估结果复核
征迁评估项目价值总额30万元以上的评估结果须进行复核。宫庙、祠堂特殊构筑物的评估结果没有纳入复核的,可根据征迁实际情况由项目指挥部会议纪要确认。
(一)复核专家库组建。复核专家库人员在莆田市现有备案注册或设立分公司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选择组建。由区住建部门根据全市现有注册或设立分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的专职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单,拟定复核专家库人员初选名单,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众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任公布专家库名单,人数不少于15人,聘期暂定两年。
(二)复核专家组抽取。物价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财政部门每次复核抽取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员从专家库中一次性随机抽取产生不同评估机构的正式人员三名和候补人员三名。原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复核专家组人员的抽取。
(三)评估结果复核。由项目单位上报,提供项目评估报告及专家组认为需要的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到区物价部门。专家组根据有关文件,在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基础上,对评估报告中的文件依据、技术标准、评估方法、价格取值等估价专业规范性问题提出复核意见。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勘察。专家组提供的书面复核意见,经区物价部门审核认可后作为原评估结果复核结论。
五、评估收费标准
(一)评估费用按照评估相关规定收费标准的8折优惠执行。评估中介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后,委托单位应提交区物价部门进行结果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支付评估费用。
(二)评估复核所需经费从区政府统筹资金予以解决,用于支付专家组成员和相关工作开展费用。专家组成员劳务费按照技术人员劳务费用相关计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 监督管理
(一)住建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对专家评估复核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有效周期内可根据专家评估复核执业情况进行适时动态更新、调整和补充专家库名单,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重新建库并公布。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入库考评的依据,原则上入库时间满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可自动入选下一期专家库。
(二)复核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滚动清出机制,从库中予以除名,三年内不得再接受涵江区价格评估任务。
1.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规收受财物、礼品,接受宴请,故意降低要求,复核审查把关不严的;
2.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故意隐瞒实情,不对外披露问题,需现场核实不核实相关重要信息导致严重失误的;
3.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4.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及以上的;
5.复核专家组抽取后,抽取的复核专家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无法参加复核工作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调查处理的。
(三)项目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评估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2.非法干预影响评估结果的;
3.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预选库和价格评估结果复核审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涵政办〔2016〕9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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