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的技术工人证书包括:(1) 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 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业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使用范围按住建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3)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 11 / 41 员技能等级证书不可用于房屋和市政工程类企业资质。(4) 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限本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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