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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育壮大本土企业规模,企业所在县(市、区)对电子商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所缴纳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20%、25%、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拓展市场或产品研发。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等享受工业企业政策。电子商务项目纳入全省“三维”项目库的视同省级重点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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