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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来源:区司法局 时间:2023-11-0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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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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