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一、二、三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当日纳入二类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为基本稳定的,保留原管理类别;综合评估结果为不稳定的,调整为一类管理。
处于一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良好,可以调整为二类管理。处于二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不合格,应当调整为一类管理;考核等次良好,可以调整为三类管理。处于三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不合格,应当调整为二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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