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涵江区司法局 时间:2024-11-22 10:55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