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次月起为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一)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
(二)已按规定缴纳保费;
(三)已按规定提交待遇领取申请;
(四)待遇核定时具有待遇申请地户籍(或港澳台参保人员具有待遇申请地有效居住证);
(五)生存状态正常;
(六)未在监内服刑;
(七)未领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障类待遇;
(八)已提交其他养老保险注销手续或转移衔接申请手续;
上述条件中若非参保人员主观因素、由经办环节导致时间滞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待遇启领时间,但相关佐证材料需随待遇核定材料归档备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