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体化实施意见,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下面三条:一是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由市、县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100元)保费。二是城乡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等这几类人员,由市、县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这些优惠政策是省里规定的最低标准,各县(市、区)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对缴费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