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要求,2009年我省出台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经办机构也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程》。(1)转移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原参保地申请打印本人《参保凭证》;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持委托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转移人员向新参保地申请参保,同时出示原参保地的《参保凭证》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3)转移过程中个人账户随之转移,但余额不得提取现金。(4)转移人员若在原参保地有欠费情况,或者转移前后提供的身份证、姓名等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转移办理不成功。具体可向参保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