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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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