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微信
|
闽政通
|
注册
注册
|
登录
登录
你好,{{loginInfo.showname}}
注销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数据开放
统计信息
政策文件库
政策文件库
专题专栏
解读回应
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大厅
便民服务
公众参与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12345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公众留言分析
走进涵江
今天是:
搜索
搜索
关闭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关闭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区人社局
>
劳动关系和劳动维权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3-10-31 12:00
|
|
|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评论
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