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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站(点)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14-11-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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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或流动人口在15万以上的县,确需设立救助管理站(点)的,报同级政府批准。暂不设立救助管理站(点)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定直属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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