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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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