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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强制拆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由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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