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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的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的,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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