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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
(三)根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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