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用于保障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管护经费以及日常监管等。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短期调整计划,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力状况,提高当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