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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打枝、砍柴、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采挖林木(树兜)、放牧;
(二)修建坟墓;
(三)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五)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六)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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