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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人与他人合作进行“三旧”改造,应如何办理手续?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13-12-0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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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三旧”改造,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合作改造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改造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同时应共同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当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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