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州为例,对旧城镇、“城中村”和旧厂房分别制定出台了具体的改造实施意见。
(一)旧城改造:以区政府作为改造责任主体。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回笼资金;零散改造原则由业主负责,其中直管房和街区公共设施改造由区政府出资。成片改造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后,将土地储备成本先行拨付给区政府。除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外,未来5年区级项目的增值收益按8:2的比例由市、区分成。各区政府在本区域内实现改造资金统筹平衡。在市权限范围内,对成片改造项目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拆迁时实行两轮征询,同意改造户数达90%以上的方可启动改造;对补偿安置方案有2/3以上同意的方可实施拆迁。多渠道安排安置房,闲置土地、“烂尾地”、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的用地单位愿意配合建设就近安置房的,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土地用途,适当增加地块开发强度,减免土地闲置费等相关税费。
(二)“城中村”改造: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全面改造的,改造方案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项目立足于市场运作,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公开出让收入中的改造成本部分可先行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外,未来5年改造项目的土地纯收益的60%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其余部分由市、区按8:2比例分成。区分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整治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旧厂房、旧商铺等低效空闲存量土地升级改造,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自主进行综合整治招商融资。对房屋拆迁补偿,先确定基准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按“拆一补一”安置;不足部分,可按安置住房成本价购买;超过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旧厂房改造:可采取自行改造,补交地价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属于后者的,原土地使用者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计算补偿款。方式一:规划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3.5的,按容积率在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款。方式二:规划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3.5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在相应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还可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