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精神,要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强化推进补充耕地工作。
第一,市、县(区)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为补充耕地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政府负责分解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项目。
第二,相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补充耕地项目,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三,要充分调动社会参与补充耕地的积极性。开展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要引导群众支持,同时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