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当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金、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政策。例如,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收购人办理分散土地归宗和土地变更手续。又如,市、县人民政府进行“三旧”改造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征地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一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