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旧”改造中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地块的区位、用途、土地等别等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土地收储的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办法等内容。
(二)优先提供“三旧”改造的搬迁安置用地,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搬迁安置用地根据不同情形,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多种方式提供。
(三)实行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复建补偿等,并提供各项优惠措施。如涉及城镇居民拆迁的,可以增加一定的改造奖励、套型面积补贴和搬迁奖励,同时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完善安置房的市政、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城中村”改造的,可以转变农民身份,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农村村民的货币补偿可以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等等。
(四)实行“阳光动迁”,全面及时公开各种拆迁安置信息,充分征询拆迁户意愿,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可另行制定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