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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上如何支持“三旧”改造工作?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13-12-0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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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三旧”改造中,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8万元,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三)“三旧”改造中,需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可另行制定财政支持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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