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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14-12-31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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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完成勘查年度最低投入;(2)及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地矿主管部门和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等情况;(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6)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7)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8)按勘查年度如实提交勘查年度报告和项目财务报表;(9)及时办理勘查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10)按时交纳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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