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有:(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3)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4)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8)有要求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