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矿山可分为普通建筑石料和饰面石材两类。两者的矿业政策有较大区别。
对于饰面石材矿山,由于开采、加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会造成较大影响,我省实施了比较严格的政策。2009年2月省政府出台闽政【2009】9号文,规定饰面石材矿山不准扩大矿区范围。2009年6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 号),规定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现有重点流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同时规定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饰面石材矿山由省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2009年12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严格规定了我省新立采矿权的条件,饰面石材不符合采矿权新立的要求,因而,目前我省不能新办饰面石材矿山。
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符合环保、安全、林业等条件的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可以新立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