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地质灾害区域的村庄搬迁如何安置?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13-12-03 14:15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依《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文内容:第三十四条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受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时,应当在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政策等事项。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应当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旧宅基地复垦等相结合,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节约用地。第三十六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并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七条 搬迁安置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搬迁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资金发放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八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搬离旧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搬迁人限期拆除旧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