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超出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猎捕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1~5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