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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授权林木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来源:本网 时间:2014-11-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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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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