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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进行经营加工的应如何处罚?

来源:本网 时间:2014-11-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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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 六项规定: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500~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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