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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在沿海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来源:本网 时间:2014-11-0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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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具备游览条件的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福建省林业厅批准,并应与防护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林相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内容。违反规定在沿海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的行为,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旅游活动,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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