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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坏沿海防护林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来源:本网 时间:2014-11-03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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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地使用性质,或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侵占或毁坏林地每平方米50~100元罚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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