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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来源:本网 时间:2014-10-2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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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7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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