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9 月,省委、省政府印发 《 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对健全重点县生态补偿机制作出安排。一是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逐步加大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更加重视研究森林覆盖率、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等生态考核指标和办法,提高奖补额度,并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倾斜支持。二是建立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生态发展的长效机制,从 2013 年起,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提高 5 元,并建立与中央财政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联动机制,随着国家补偿标准的提高而提高。积极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适时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和一排污权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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