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11 月,省委、省政府印发 《 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 ,对我省 2004 一2020 年生态省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是(一)明确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处理好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关系,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处理好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处理好近期、中期和长期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整体推进,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二)确立建设目标。立足于现有生态环境和经济条件,着力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和管理决策体系。经过 20年的努力奋斗,使福建成为生态效益型经济发达、城乡人居环境优美舒适、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省份。同时,围绕上述总体目标,提出了 2005 年前、 2006 一 2010 年、 2011 一 2020 年三个阶段目标。(三)提出评价体系。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 22 项指标,构成生态省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行业、各区域以及示范区的实际情况与建设要求,研究制定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体系,用于测评考核地区或示范区生态建设情况。(四)分析所处环境。客观分析了我省推进生态省建设所处的资源环境、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主要优势和存在问题。(五)确定重点任务。提出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和管理决策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六)界定功能区划。将全省划分为 5 个生态区、 17 个生态亚区和 107 个生态功能区,提出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综合整治生态脆弱区。(七)确定重大项目。主要是“十五”期间的六个方面重点项目,即生态效益型经济建设项目、资源保障建设项目、城镇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生态安全保障建设项目、科教支持与管理决策建设项目。(八)明确保障措施。包括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政策法规、协调部门和地区行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管理体制和补偿机制、大力培育生态文化、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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