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9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 》 ,其中第六章第二节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要求,强调要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海岛生态建设,严格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构建人居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新兴海岛城市。(一)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平潭岛礁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促进海岛自然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开发海岛生态旅游资源,建设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加强湿地恢复与保护,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加强君山、南寨山等生态景区的强制性保护,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减少地貌植被破坏和可能的水土流失。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加快实施防风固沙林带更新改造工程,扎实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保障有力、功能完整的沿海绿色屏障和生态安全保护体系。(二)环境保护。引进台湾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排污强度。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重点开展三十六脚湖等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治理,加强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洋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利用。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大海上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行近岸海域的环保养殖活动。加强台湾海峡海域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提升海域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安全危机防范,提高环境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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