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 若干意见 》 对福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健全评价考核体系。完善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领导干部考核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二)完善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制度。完善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三)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财力支持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健全污水、垃圾处理和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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