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4116-1200-2024-00004
  • 发文机关: 涵江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4-01-09
  • 发文字号: 涵住建安〔2024〕4号
  • 标    题: 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1-1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涵住建安〔2024〕4号
时间:2024-01-10 10:20

  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9日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事故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及省住建厅《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岸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以下统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防范意识。

  1.4.3 依法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1为切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把活动落实到实处,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区住建局成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组  长:卞凯欣(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陈金焰(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员:由局安办、建安股、质安站相关人员组成。

  2.2 局应急处理指挥小组职责

  ⑴指导本辖区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区委、区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示,完成区区委、区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事项。

  (2)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局以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指导重大、较大或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4)指导本辖区企业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应急队伍保障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应急工作准备。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地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做好应急工作准备。施工等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形势分析报告。施工等企业应根据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房屋市政工程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施工等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并进行登记存档,对于重大隐患,应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顸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4事故报告及处置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

  4.1.1施工企业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1.2事故报告要求

  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1.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有关单位概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曰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事故处置

  4.2.1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当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4.2.3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4.2.4信息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市政工程,业主、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搜集证据。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参与研究应急方案,为制定相应对策和意见提供参考。

  (3)应急管理力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事故信息报送渠道,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5.3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完善辖区房屋市政工程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5.4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力量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或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5医疗保障

  施工企业应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预案管理

  6.1宣传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6.2培训

  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3演练

  适时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等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施工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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