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4114-3000-2024-00017
- 发文机关: 涵江区人社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4
- 发文字号: 涵人社〔2024〕31号
- 标 题: 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有 效 性: 有效
郑自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补充完善有关失地保受益群众认定政策的建议》(第38号)收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扎实办好代表建议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7年4月28日,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08年2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按照以上文件精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下发的《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规定,保障对象是指“2007年4月28日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下发之日起”的被征地农民。
根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涵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涵政综〔2012〕260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涵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涵政综〔2017〕27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07年4月28日以后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含已征用集体耕地尚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区级以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二是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159亩;三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四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且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综上所述,人社部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是2007年4月28日,我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时间确定为2007年4月28日。对于2007年4月28日之前被征地的,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也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渠道。因此,对于我区土地在2007年4月28日之前被征收的失地农民,不属于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我局将高度重视2007年4月28日之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积极向上反映,争取省、市政策支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涵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领导署名:曾昭伟
联 系 人:王晶
联系电话:8966226
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区政府督查室,存档(2)
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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