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4120-3000-2024-00028
- 发文机关: 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5
- 发文字号: 涵农综〔2024〕87号
- 标 题: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涵江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江口镇人民政府,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我局对《莆田市涵江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涵江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江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稳定我区生猪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统筹兼顾生猪等主要畜产品稳产保供,根据《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莆农综〔2024〕77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属地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逐级压实责任,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精准调控基础产能,守住能繁母猪底线
(一)全区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莆田市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莆农函〔2024〕42号)和我区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0.305万头左右,规模场保有量5个。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为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105%区间(含90%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区农业农村局每月反馈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或105%—110%区间(含83%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区间(含83%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规模场发预警函。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规模场发预警信息,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使能繁母猪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引导和督促本辖区规模猪场增加补栏、减缓能繁母猪淘汰,落实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分级建立调控基地,稳住规模猪场数量
(一)下达规模猪场保有量。对全区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任务,全区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5个。江口镇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全区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2.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到1万头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加强规模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加强辖区内规模养猪场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积极引导规模养猪场科学合理调控产能。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优化完善政策措施,及时发布监测预警
(一)细化实施方案。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区农业农村局将每年组织对乡镇生猪生产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考核,并强化结果应用。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三)加强监测预警。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的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数据变化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向乡镇反馈相关数据。各相关单位要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作用,加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宣传,让生猪养殖场(户)更多关注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和动态。加强舆情跟踪和分析研判,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对不实报道、网络谣言及时澄清。要大胆创新探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范例,为推进生猪产能调控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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