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4120-3000-2024-00001
- 发文机关: 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1-05
- 发文字号: 涵农综〔2024〕2号
- 标 题: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涵江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1-1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涵东街道、赤港管委会:
现将《涵江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江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国家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关于研究进一步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和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 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耕地承包权拥有者(即俗称田主)进行补贴。
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补贴依据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为最新确权耕地面积,也可以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还可以采用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
(三) 不补范围
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抛荒一年及以上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纳入补贴;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不纳入补贴。
(四) 补贴面积核定
补贴面积与耕地面积挂钩。补贴面积的核定以补贴依据为基础,按排除法扣减不符合条件的面积来核定。
(五)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和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种粮大户还可享受规模种粮补助,补助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对种植粮食作物达3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30元补助。为鼓励晚稻和秋冬马铃薯种植,经区政府研究,对秋冬种植马铃薯的种粮大户在补助3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叠加补助50元;对种植晚稻的种粮大户在补助3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叠加补助250元。补助具体申报程序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涵政办〔2020〕35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规范发放补贴资金。
(一) 村级登记
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组别、身份证号码、“一卡通”卡号、应补面积等信息(详见附件1),逐户登记时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减,不得将家庭户中已故人员和公职人员登记为补贴对象。对相关数据进行造册、统计后,要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村级公示要提供乡、村两级的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对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和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级登记并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工作要于3月31日前完成。
(二) 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管委会)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审核各村(居)上报农户和应补面积等数据(详见附件2),审核时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审核,避免将补贴对象登记为死亡人员和公职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乡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乡级公示要提供区、乡两级的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0594-3312185,区财政局:0594-3597741),公示无异议后,汇总表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办事处、农场)公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工作要于4月30日前完成。
(三) 区级测算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下达和历年结转资金)和种粮大户叠加补助资金量,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 资金拨付与录入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补贴标准测算各户补贴资金后,委托莆田市农村商业银行通过“一卡(折)通”将各户补贴资金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发放数据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 加强部门协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发放补贴,并按要求做好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落实、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 抓好宣传培训
区、乡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公开已经制定的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增加政策透明度,使农民群众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清楚的了解,接受社会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街道、管委会)有关人员,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分级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 强化资金管理
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四) 序时推进工作
因农户“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符造成补贴资金银行无法发放到户的,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收集退回农户信息,反馈回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收到退回农户信息后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快补贴发放进度,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资金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福建省乡村振兴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录入任务。
附件:1.2024年涵江区****乡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明细表
2.2024年涵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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