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4120-1000-2024-00064
- 发文机关: 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12-25
- 发文字号: 涵农综〔2024〕173号
- 标 题: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脱贫对象市、区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
根据《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24〕88号)及各乡镇申报情况,经研究,决定下达2024年脱贫对象市、区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51.2万元(市、区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补助资金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预算科目支出,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
用于支持今年以来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在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户补助500元)。
二、强化资金监管
1.乡镇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认真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村要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同时应同步在福建省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基层小微权力微信监督群)予以公开。
3.乡镇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2024年度脱贫对象市、区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发放审批表(附件3)上报我局,由我局向区财政申请打卡入户,并由你们乡镇做好保管公告公示、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以备上级适时检查。
附件:1.2024年脱贫对象市、区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分配表
2.2024年脱贫对象市、区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4年度脱贫对象市、区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发放审批表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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