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4120-1000-2024-00062
- 发文机关: 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12-24
- 发文字号: 涵农综〔2024〕169号
- 标 题: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12-2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76万元(详见附件1)。款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乡镇应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及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强化资金监管
(一)乡镇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认真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村要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同时应同步在福建省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基层小微权力微信监督群)予以公开。
(三)乡镇要根据脱贫户不同的产业发展项目类别、投资规模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同时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工作,项目验收必须由乡镇、村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并做好资金的校审和项目有关材料的保管。
(四)乡镇须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放审批表(附件3)上报我局,由我局向区财政申请打卡入户。乡镇要做好脱贫户申报、公告公示、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保管工作,以备上级适时检查。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放审批表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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