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4120-1000-2024-00055
- 发文机关: 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5
- 发文字号: 涵农综〔2024〕154号
- 标 题: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市级运营收益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11-2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乡镇:
根据《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市级运营收益的通知》(莆财农〔2024〕70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市级运营收益5.295万元(详见附件1),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科目。现就有关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市级运营收益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级运营收益资金分配情况。每个试点村分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市级运营收益0.3782万元。
二、收益使用。试点村按实际收到的收益情况登记入账(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并将收益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农村公益、扶贫济困等事业发展,重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脱贫对象生产、生活困难,保障村集体成员能够共享增值收益。不得用于试点村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村办公楼及楼堂馆舍、偿还债务等。
三、做好公开公示。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村要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同时同步在所在村基层小微权力平台予以公开。
附件:1.2024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市级运营收益分配表
2.2024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市级运营收益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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