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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政[2001]综93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商城管委会、区政府各单位:
根据《莆田市涵江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涵效[2000]7号)的有关规定,区清规办对区政府及其区政府办公室自1984年6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期间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发现有42件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取代;有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有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经2001年7月31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关于涵江国营电灌站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等第三批4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第三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规范性文件 废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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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市纪委、
    监察局办公室,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
    区纪委办公室,区检察院、区法院,各群众团体、
    民主党派。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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