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违反城建监察方面规定的监督检查 | 无 | 《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城建监察大队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应完成各城建专业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任务,并可接受与城建相关密切部门的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监察,但不得接受与城建不相关事项的监察任务。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行政监督检查 | 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莆田市涵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区级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行使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 |
| 2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莆田市涵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区级 | 市级清单 属地管理(行使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非工业类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属于执法一大队管理;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批后跟踪属于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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