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涵江人民政府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信息责任单位)。
第二条 信息责任单位形成的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第四条 审核程序:
(一)各信息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信息保障人员和信息公开人员有工作调动需做好交接,并重新填报《网站内容更新保障负责人员报送表》报区公开办和区信息中心报备。
(二)各信息责任单位进行内部审核,拟定信息内容后,认真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可在区政府网站下载表格),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转载国家、省、市、涵江时讯、新闻网等网站和湄州日报、莆田晚报等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要严把文字质量关。
第六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有需要在未授权的公示公告栏目发布信息必须由单位先行审核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其中属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并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每年所发布的信息及《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要存档保存,以便核查。
第八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