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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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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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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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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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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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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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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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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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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种子 |
生产许可证 |
除主要农作物杂
交种子及其亲体
种子常规种源种
子以外的其他种
子的生产单位和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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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条件和培育条件。
2、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区。
3、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
验。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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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实地
考察-符合条件
发给生产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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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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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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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种子 |
经营许可证 |
除主要农作物杂
交种子及其亲体
种子常规种源种
子以外的其他种
子的经营单位和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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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
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3、具
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
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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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实地
考察-符合条件
发给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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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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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二十
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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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种子 |
果树种苗生
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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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果树种苗生
产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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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 |
提出申请-实地
考察-符合条件
发给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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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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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果树种子
苗木管理》暂行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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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食用菌 |
三级菌种场
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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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1、 具备与所生产的菌种级别相适应的技术人
员,主要技术人员须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
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
基本性能,并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2、有
与菌种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
备,菌种培养室,栽培房(场)等。3、菌种场
周围五十米以内无畜舍、垃圾、污水、和其他
污染,4、由一年以上的菌种生产需要的其他
办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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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经审查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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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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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全国食用
菌菌种暂行管理办
法》第六条、第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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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食用菌 |
菌种经销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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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1、 主要经销人员应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
的基本知识;2、具有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场
地、设备及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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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经审查
合格
|
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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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全国食用
菌菌种暂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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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种畜禽 |
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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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从事种畜禽
经营和孵化的单
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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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
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
并达到一定数量;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
人员;4、有相应的防疫措施;5、有相应的
育种资料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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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条件经
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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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全部申请
材料之日起一个
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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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畜禽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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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种畜禽 |
建立申请 |
种蛋孵化厂、种
公畜配种站(种公
牛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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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备常规仪器设备;2、有相应的畜牧兽
医技术人员;3、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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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报告-
组织人员对申请
者条件进行调查
-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将
审批结果和有关
资料报市农业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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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之日起
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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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畜禽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省农
业厅、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福建省种
畜禽场建场审批管
理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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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种畜禽 |
畜禽人工授
精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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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畜禽人工授
精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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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工授精操作规范 |
考试考核 |
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的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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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种畜禽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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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兽药 |
兽药经营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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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各部门所
属的兽药经营企
业和区以下(包
括个体)兽药经
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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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
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设备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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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报告及
材料-对申请者
条件进行调查-
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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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全部材料后
的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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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药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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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动检 |
动物诊疗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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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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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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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四
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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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动检 |
动物防疫合
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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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屠
宰场、肉联合加
工厂和其他定点
屠宰场(点)等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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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务院牧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
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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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经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
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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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全部材料后
一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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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四
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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