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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批事项
审批内容
审批对象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
审批依据
1 种子 生产许可证 除主要农作物杂
交种子及其亲体
种子常规种源种
子以外的其他种
子的生产单位和
个人
1、 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条件和培育条件。
2、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区。
3、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
验。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
人员。
提出申请-实地
考察-符合条件
发给生产许可
证。
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种子法》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
2 种子 经营许可证 除主要农作物杂
交种子及其亲体
种子常规种源种
子以外的其他种
子的经营单位和
个人
1、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
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3、具
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
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提出申请-实地
考察-符合条件
发给经营许可证
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种子法》第二十
六条,
3 种子 果树种苗生
产许可证
从事果树种苗生
产的单位或个人
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 提出申请-实地
考察-符合条件
发给经营许可证
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农业部《果树种子
苗木管理》暂行办

4 食用菌 三级菌种场
生产许可证
单位或个人 1、 具备与所生产的菌种级别相适应的技术人
员,主要技术人员须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
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
基本性能,并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2、有
与菌种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
备,菌种培养室,栽培房(场)等。3、菌种场
周围五十米以内无畜舍、垃圾、污水、和其他
污染,4、由一年以上的菌种生产需要的其他
办场条件
书面申请经审查
合格
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农业部《全国食用
菌菌种暂行管理办
法》第六条、第七

5 食用菌 菌种经销许
可证
单位或个人 1、 主要经销人员应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
的基本知识;2、具有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场
地、设备及仓库。
书面申请经审查
合格
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农业部《全国食用
菌菌种暂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
6 种畜禽 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种畜禽
经营和孵化的单
位和个人
1、 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
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
并达到一定数量;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
人员;4、有相应的防疫措施;5、有相应的
育种资料和记录
书面申请条件经
审查合格
收到全部申请
材料之日起一个
月内
农业部《种畜禽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
7 种畜禽 建立申请 种蛋孵化厂、种
公畜配种站(种公
牛站除外)
1、 配备常规仪器设备;2、有相应的畜牧兽
医技术人员;3、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接收申请报告-
组织人员对申请
者条件进行调查
-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将
审批结果和有关
资料报市农业局
备案
收到申请之日起
一个月内
农业部《种畜禽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省农
业厅、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福建省种
畜禽场建场审批管
理规定》第二条
8 种畜禽 畜禽人工授
精人员证书
从事畜禽人工授
精的个人
执行人工授精操作规范 考试考核 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的一个月内
国务院《种畜禽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

9 兽药 兽药经营许
可证
县(区)各部门所
属的兽药经营企
业和区以下(包
括个体)兽药经
营者。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
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设备仓库
收到申请报告及
材料-对申请者
条件进行调查-
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
收到全部材料后
的一个月内。
农业部《兽药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
10 动检 动物诊疗许
可证
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单位或个人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四
十五条
11 动检 动物防疫合
格证
动物饲养场、屠
宰场、肉联合加
工厂和其他定点
屠宰场(点)等单

符合国务院牧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
疫条件
书面申请,经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
审查合格
收到全部材料后
一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四
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