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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每月发给所需差额的生活救助费。标准为城市居民人月均150元,农村1-2人户月均70元,三人以上户人月均50元。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物价指数每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3、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救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三、优待抚恤服务
1、对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社会统筹优待。
2、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要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以上;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的20%以上;优待金每年年底兑现一次。
3、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4、对上述优抚对象,由各镇(街)民政办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发给抚恤金和定补费。
四、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五、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服务
六、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七、社区建设服务
八、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
九、婚姻登记管理服务
十、殡葬管理服务
十一、儿童收养登记服务
十二、城区"三无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
十三、民间组织管理服务
十四、行政区划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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